中国气象报通讯员蔡敏报道 日前,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《平潭综合实验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规定,建设工程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定期检测等制度,平潭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。防雷装置未经审核同意的,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,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,建设主管部门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备案,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;《办法》还对开展防雷技术服务也作出相关规定。
同时,废止了2004年由平潭县人民政府印发的《平潭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,更加紧密结合当前的相关法律、法规,更具有操作性。《办法》的出台,是平潭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后争取出台的第一个地方规范性文件,必将推动社会管理职能得到强化。对规范建筑物防雷安全有效监管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公共安全,促进平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。